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5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張淯棠台北北門郵局│36,670元│98年3月30日│E0000000│4個月│├──┼─────────┼────────┼───────┼──────┼─────┼──────┤│002│張淯棠│台北北門郵局│33,600元│98年4月18日│E0000000│5個月│├──┼─────────┼────────┼───────┼──────┼─────┼──────┤│003│張淯棠│台北北門郵局│32,000元│98年5月9日│E0000000│5個月│├──┼─────────┼────────┼───────┼──────┼─────┼──────┤│004│普飛特國際生化科技華泰商業銀行松山│150,000元│98年4月20日│AB0000000│5個月│││有限公司 詹武雄 │分行│││││├──┼─────────┼────────┼───────┼──────┼─────┼──────┤│005│ 謝淑珠臺灣銀行營業部│100,000元│98年4月30日│AE0000000│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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