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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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戊○○
丙○○丁○○乙○○被告庚○○
辛○○壬○○己○○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苗栗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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