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6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6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黃麗卿 破產財團管理人 林建鼎 律師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裁定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第2次破產財團之財產,共計新臺幣118,227元,業經債權人具領完畢。而上揭分配款係以財團已經執行無結果之債權讓與他人之價金所得及上次財團分配後剩餘款合計金額為內容,故本次破產財團之財產於本次分配後,已無任何剩餘,並據提出經債權人簽具之破產財團債權人分配表正本、匯款申請書影本、破產財團存摺影本各
1件等為證,為此聲請裁定破產終結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揭規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爰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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