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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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