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曾國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3月2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8號案卷核閱屬實。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一二音響社│玉山商業銀│103年2月28日│15,750元│BA0000000│受款人:華│││ 吳金枝 │行股份有限││││經資訊企業││││公司 東嘉義 ││││股份有限公││││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