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皇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第五行、第六行中關於「(原告係受法律扶助人,可依其受扶助之範圍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負擔)」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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