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台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雪梨企業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33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