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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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姝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8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並於98年11月27日及99年1月27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8條第1、2項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事證明確,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前復有遭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如予停止羈押,即可能因畏懼本案遭處重刑,而拒不到庭,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