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52號上訴人 董進 福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法扶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 董進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視同上訴人 董進貴
董進清 董進和 董進旺 何月英 上一人 楊振華 訴訟代理人視同上訴人 董亞倫
董一德 兼上一人 董進忠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三行中關於「編號乙部分面積754.8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部分面積745.84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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