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5等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編號6等罪,則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2、2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其餘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參(詳執行卷),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已逾上限即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總和(已逾上限即有期徒刑30年)。準此,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3罪)、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17罪)、轉讓禁藥罪(1罪),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至107年1月18日間,兼衡受刑人為67年次、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詳執行卷)、所犯各罪於前次定刑時所減輕之幅度,並斟酌受刑人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需、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106年7月18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89號107年2月13日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89號107年5月8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89號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106年7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90號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9月(不得易科)107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49號107年9月27日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49號107年10月23日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072號4販賣第一級毒品罪①有期徒刑7年7月②有期徒刑7年8月③有期徒刑7年6月(均不得易科)①106年7月19日②106年6月30日③106年7月27日高雄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3號107年12月20日高雄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3號108年1月15日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7號5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①有期徒刑7年8月②有期徒刑7年8月③有期徒刑7年8月④有期徒刑7年8月⑤有期徒刑7年7月⑥有期徒刑8年2月⑦有期徒刑3年7月(均不得易科)①107年1月17日②107年1月18日③106年11月3日④107年1月11日⑤107年1月14日⑥106年12月9日⑦106年8月29日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1號等2案108年3月26日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1號等2案108年4月23日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19號6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①有期徒刑7年2月②有期徒刑7月③有期徒刑7年7月④有期徒刑7年7月⑤有期徒刑7年8月⑥有期徒刑7年7月⑦有期徒刑7年7月⑧有期徒刑7年7月(均不得易科)①107年1月8日②106年12月30日③106年12月9日④106年12月10日⑤107年1月17日⑥106年10月28日⑦106年12月29日⑧107年1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號等3案108年7月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號等3案108年7月30日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981號編號1至5曾經高雄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編號6曾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2、2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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