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29,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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