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調立案件,經法院判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ZZZZ;&ZZZZ;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聖淳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5
6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3年4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4月26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052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並確定;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
5年度審簡字第256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又經新北地院於106年1月20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並確定;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14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6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後,①②③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19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迄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受刑人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14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受刑人累進縮刑期日為32日、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2日。上開累進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性,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是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170987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曾經定應執行簡表,及上開案號判決書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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