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0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18,254元│94年12月30日起│19.99%│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至104年8月31日││幣500元,連續延滯第││││止││二個月以新台幣600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104年9月1日起│15%│新台幣700元計算之違││││至清償日止││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002│28,047元│94年5月17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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