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4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官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陸萬肆仟 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9,877元│95年2月28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1│31,756元│95年4月11日起│18.25%│暨自95年5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年十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