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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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宏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霆
訴訟代理人 范瑋芝
被 告 鼎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永安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珮衿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
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