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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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炳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炳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炳楠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41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11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21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02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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