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美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美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美玉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2月26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
1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銓正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