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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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文輝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