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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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532號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向聲請人申辦並簽立「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吉享貸約定書第一條約定分期給付,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詎料相對人尚積欠339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依約還款,依約定書第十四條之規定,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經聲請人迭次向相對人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約定條款第十一條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05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22998││03月13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