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8月18日裁定准予羈押,於97年11月3日裁定自97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於98年1月9日裁定自98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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