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芝弘被告童宜翾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芝弘、童宜翾所犯恐嚇取財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