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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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6年度偵字第26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武士刀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