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訴人甲○○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29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