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壹、二、(二)」第七行關於「被告 蘇建嘉 」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壹、二、(二)」第七行關於「被告蘇建嘉」部分,為「被告甲○○」之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意旨,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