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小字第423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之1乙○○被告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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