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