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2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鑑字第1222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鑑字第12222號被付懲戒人 詹鉅福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詹鉅福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財政部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詹鉅福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前辦事員,涉嫌於91年至
94年間不實查驗或分估放行成衣、進口磁磚、洋酒及汽車等,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業經檢察官於95年7月31日以93年偵字第8081號等案提起公訴在案。雖被付懲戒人已於98年5月22日死亡,其生前既有違失行為,仍應移請審議。經查被付懲戒人確已於98年5月22日死亡,並有司法院電子閘門查詢系統被付懲戒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首揭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詹鉅福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情事,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朱家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