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04號聲請人阡陽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8年11月6日│9,960元│EB0000000││││公司桃園分公司│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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