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