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3,872元合計103,87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