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債權人 吳星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宗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對債務人黃宗祥就支票號碼FN0000000支票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支票號碼FN0000000支票之發票人係承祥國際有限公司,非本件之相對人黃宗祥個人,此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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