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3號聲請人 李瓊釧 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本件亦得自行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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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