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7號被告 彭宗毅 指定辯護人 林信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宗毅自民國一○二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彭宗毅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被告承認有持刀傷人之行為,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憑,可認犯罪嫌疑重大,該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於犯後將行動電話關閉而躲避至友人處,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而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事由,於民國102年4月3日裁定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除前述所犯法條外,另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傷害致重傷罪、同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後者亦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洪韻婷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