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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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峻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3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而扣案之贓款新臺幣(下同)4,000元,因屬刑法第38條之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23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除有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規定此種沒收無須依附於主刑而存在之例外情形外,法院即不得於無主刑之裁判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圖利媒介性交罪嫌,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91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之現金4,000元,係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張䕒文所有,其中賣淫集團成員原可分得之現金部分未交予被告前即遭查獲,自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證人張䕒文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趙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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