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慧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諾美婷 藥品柒拾壹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慧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諾美婷藥品71粒,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慧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1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諾美婷藥品71粒,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有卷附鑑定報告摘要2份可證,且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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