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他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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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他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5號抗告人 王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提起抗告不合法者,原法院或審判長得以裁定駁回之,無須一律送抗告法院(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31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2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