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速偵字第3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
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NOKIA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15日」更
正為「14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被告就前開犯行
,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咪」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扣案之NOKIA行動電話1支(含SIM
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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