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京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蕙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1,73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綉燕附表: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上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