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忠勇 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
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10月至109年10月)內││為下列行為:││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提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