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王錦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何靜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既係專屬管轄事件,則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最高法院66年台聲字第73號判例參照。)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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