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681號聲請人 黃士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譯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383302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釋明票號383302是否請求利息,如要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