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睿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052號、112年度偵字第24658號、112年度偵字第25600號、112年度偵字第25973號),暨經臺灣 屏東 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併送併辦(詳附表四所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睿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丁睿盛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事實
一、丁睿盛並無商品可出售,亦無履約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在臉書「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票劵買賣交換、禮劵、餐劵、電影票、住宿劵、門票、展覽、藝文活動、演唱會)、「票券轉讓」(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等公開社團,尋找購買門票、餐券需求之人,暨以網路透過Messeger、LINE聯繫附表三所示之人,佯稱可出售票券及約定價金等語,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丁睿盛所指定之帳戶(詳附表三編號1至30)。
二、案經方 德苓 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詳附表三備註欄)。暨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詳附表四)。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丁睿盛,就證人方德苓、洪珮珊、劉孜寬、林 于宣 、張 舒涵許雅智廖怡婷黃瓘茹何佳穎謝潔瑜湯曜宗陳柔安鍾育展何奕德余東霖陳冠茹謝雨安張燕吳韋志雷詠澤梅漢雲王曉萱何芯綺何羿 勲、 黃婉芬翁婉茹林明志黃怡榛蔡煒晴李權峰莊千慧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李思潔顏嘉文張智瑄黃昭毅 於警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甲14卷42頁)。審理時又未提及警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及經被害人即證人方德苓、洪珮珊、劉孜寬、 林于宣張舒涵 、許雅智、廖怡婷、黃瓘茹、何佳穎、謝潔瑜、湯曜宗、陳柔安、鍾育展、何奕德、余東霖、陳冠茹、謝雨安、張燕、吳韋志、雷詠澤、梅漢雲、王曉萱、何芯綺、 何羿勲 、黃婉芬、翁婉茹、林明志、黃怡榛、蔡煒晴、李權峰,暨經證人莊千慧、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李思潔、顏嘉文、張智瑄、 莊博欽 、黃昭毅、 吳念庭蕭司宜陳政誠 證述在卷。並有渠等所提證據(詳附表五),及 國泰 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信銀行、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函及所附帳戶明細等資料。暨有莊千慧、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李思潔、張智瑄、莊博欽、黃昭毅之帳戶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截圖。被告與李思潔、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黃昭毅、莊博欽、張智瑄、顏嘉文之對話紀錄截圖,錢包轉贈紀錄、即享卷交易紀錄,訂購人手機通聯調閱查詢單、訂購IP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訂單、被告臉書頁面、台灣行動支付頁面、報案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臉書帳號IP申登人資料、登入IP資料、高雄市刑大科技犯罪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等證據可佐(各該證述、函文、物證之確切名稱,及各該證述與證據之卷證頁次,詳甲14卷43至119頁審理筆錄所載)。又附表三編號6、22、26、27、30所示五次行為,起訴意旨雖依該5次犯行之被害人的警訊證述,而認為係被告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訊息,之後被害人才與被告聯繫。然為被告所否認,並堅稱本案各次行為均係其先於網路查悉被害人之購票意願後才與被害人聯繫等語(詳甲14卷121頁、甲12卷223頁),酌以上開5次犯行尚乏網路所登訊息之物證,且難遽認被害人所見之訊息確係被告所刊登,依罪疑唯輕原則,上開5次犯行,雖得認被告係以網路聯絡方式詐欺各該被害人,但尚難遽認被告係先以網路向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各該被害人。綜上所述,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30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如附表三編號6、22、26、
27、30所示五次行為,起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雖有未合,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審理。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起訴書並未載明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是否為累犯,公訴檢察官亦未主張構成累犯(詳甲14卷121頁),併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於警偵及審理時坦承犯行,量刑確應低於完全否認犯罪之情形。然被告並未賠償被害人,而且被告有多次竊盜、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前科,甫於107年10月29日假釋出獄(詳前科表),旋又再犯本案各罪,其素行及守法觀念極為不佳,為此本案各次犯行均不宜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兼衡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侵害之財產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詳附表三編號1至30),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為警查扣之手機等物(詳扣押物品目錄表),起訴意旨並未聲請沒收,亦未敘明各該物品與本案各次犯行之關係,且沒收與否難認有刑法上重要性,因此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2年3月29日與 洪珮華 聯繫,佯稱出否演唱會門票等語。致洪珮華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11時32分匯4940元訂金,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4號虛擬帳戶(詳附表二),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丁睿盛於112年3月29日,與洪珮華聯繫,佯稱出否演唱會門票等語。致洪珮華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11時32分匯4940元,至上開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虛擬帳戶,而另經嘉義地檢署於111年7月17日起訴(112年偵字7130號、7131號、8232號、8233號),及經嘉義地院於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訴字312號判決有罪(詳該另案判決書之附表一編號37),嗣被告上訴後又於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等情,有嘉義地檢署另案起訴書(詳甲12卷179、193頁)、嘉義地院另案判決書(詳甲13卷139、190頁)、被告前科表(詳甲13卷348、349頁)可佐。是以,附表二所示被告詐欺洪珮華4940元部分,業經嘉義地檢署先行起訴,並經嘉義地院另案先行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就附表二所示部分,應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起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江俐陵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有罪部分主文備註1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方德苓,1萬4千元。2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洪珮珊,4400元。3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孜寬,1萬9千元4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于宣,4200元。5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舒涵,3000元。6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許雅智,3500元。7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廖怡婷,7000元。8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瓘茹,8000元。9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何佳穎,40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潔瑜,40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湯曜宗,30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柔安,79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鍾育展,84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何奕德,65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余東霖,25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冠茹,20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雨安,2萬34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燕,1萬95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吳韋志,30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雷詠澤,14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仟玖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梅漢雲,294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曉萱,52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何芯綺,52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何羿勲,40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婉芬,14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翁婉茹,1998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明志,216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怡榛,12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煒晴,4000元。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李權峰,2000元。附表二:免訴部分起訴事實備註1丁睿盛於112年3月29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刊登其擁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經洪珮華於同日22時看到該貼文後與之聯繫,約定以4940元購買門票。致洪珮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3月30日11時32分,匯4940元訂金,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洪珮華,起訴書之附表編號3(移送機關:苓雅分局)。附表三:被害人被告施用詐術之時間方式被害人匯款(新臺幣)1方德苓丁睿盛於112年3月18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方德苓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14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方德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19日16時12分,匯1萬4000元,至莊千慧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洪珮珊丁睿盛於112年3月28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洪珮珊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44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洪珮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28日12時28分,匯4400元訂金,至吳珮妤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3劉孜寬丁睿盛於112年4月4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劉孜寬發文表示欲購買大溪哈時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劉孜寬,約定以19000元販售門票,致劉孜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2日23時2分,匯19000元,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4 林于宣丁睿 盛於112年4月3日8時許,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林于宣發文表示欲購買FTIsland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4200元販售門票,致林于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2年4月3日8時30分,匯1200元訂金,至智冠科技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②112年4月3日17時2分許,匯3000元尾款, 至茂 為歐買尬數位科技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5張舒涵丁睿盛於112年4月4日14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張舒涵發文表示欲購買tomorrowxtogether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3000元販售門票。致張舒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4日16時0分,匯3000元,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6許雅智丁睿盛於112年4月4日某時,以網路與許雅智聯繫,佯稱以3500元出售 張惠妹 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許雅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4日18時1分,匯3500元,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7廖怡婷丁睿盛於112年4月5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廖怡婷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7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廖怡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5日12時3分,匯款7000元,至陳建甫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黃瓘茹丁睿盛於112年4月5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黃瓘茹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8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黃瓘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5日12時17分,匯8000元,至陳建甫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何佳穎丁睿盛於112年4月5日16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佳穎發文表示欲購買大溪哈時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4000元販售門票。致何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5日20時57分,匯4000元,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謝潔瑜丁睿盛於112年4月6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謝潔瑜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4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謝潔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6日15時53分,匯4000元,至李思潔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湯曜宗丁睿盛於112年4月8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湯曜宗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先付3000元訂金販售演唱會門票,致湯曜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8日4時36分,匯3000元,至張惠君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柔安丁睿盛於112年4月10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社團,查悉陳柔安發文表示欲購買韓國團體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7900元販售門票,致陳柔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10日13時5分,匯79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鍾育展丁睿盛於112年4月11日0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鍾育展發文表示欲購買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8400元販售門票,致鍾育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11日0時42分,匯84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何奕德丁睿盛於112年4月11日9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奕德發文表示欲購買張惠妹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6500元販售門票,致何奕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2年4月11日10時6分,匯1000元訂金,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②112年4月11日10時18分,匯5500元尾款,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余東霖丁睿盛於112年4月12日10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余東霖發文表示欲購買告五人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佯稱以2500元販售門票,致余東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12日11時7分,匯25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陳冠茹丁睿盛於112年4月16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陳冠茹發文表示欲購買 蕭秉治 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2000元販售門票,致陳冠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16日7時55分,匯20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17謝雨安丁睿盛於112年4月16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謝雨安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234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謝雨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2年4月16日20時53分,匯1萬24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②112年4月17日8時53分,匯1萬1000元至顏嘉文之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燕丁睿盛於112年4月22日16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張燕發文表示欲購買bluckpink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19500元販售門票,致張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23日11時40分,匯195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吳韋志丁睿盛於112年4月25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吳韋志發文表示欲購買大嘻哈時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3000元販售門票,致吳韋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25日13時27分,匯30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雷詠澤丁睿盛於112年4月27日,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雷詠澤發文表示欲購買籃球場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1400元販售門票,致雷詠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28日9時40分,匯14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梅漢雲丁睿盛於112年5月8日16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梅漢雲發文表示欲購買大嘻哈時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2940元販售門票,致梅漢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8日16時36分,匯款294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王曉萱丁睿盛於112年5月9日,以網路與王曉萱聯繫,佯稱:有 鄭容和 演唱會門票可出售及約定5200元價金等語,致王曉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9日15時24分,匯52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何芯綺丁睿盛於112年5月9日,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芯綺發文表示欲購買鄭容和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5200元販售門票,致何芯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8日15時45分,匯5200元,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何羿勲丁睿盛於112年5月13日,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羿勲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4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何羿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13日15時27分,匯4000元,至黃昭毅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婉芬丁睿盛於112年5月15日,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黃婉芬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14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黃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15日17時38分,匯1400元,至莊博欽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翁婉茹丁睿盛於112年5月18日,聯繫翁婉茹,佯稱以1998元出售演唱會門票,致翁婉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18日18時0分,匯1998元,至張智瑄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明志丁睿盛於112年5月18日,以網路與林明志聯絡,佯稱:有漢來海港餐廳下午茶餐卷可出售等語,致林明志陷於錯誤將半數價金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21日15時9分,匯2160元,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黃怡榛丁睿盛於112年5月18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黃怡榛發文表示欲購買coldplay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1200元販售門票,致黃怡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21日15時26分,匯1200元,至悠遊卡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蔡煒晴丁睿盛於112年5月21日某時許,使用網路設備登入臉書社團,查悉蔡煒晴發文表示欲購買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4000元販售門票,致蔡煒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21日21時30分,匯4000元,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李權峰丁睿盛於112年5月23日,以網路與李權峰聯繫,及佯稱:有coldplay演唱會門票出售及約定價金2000元等語,致李權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5月23日16時44分,匯2000元,至悠遊卡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備註: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方德苓、黃瓘茹、謝雨安、何羿勲。㈡、台東縣警局台東分局移送:洪珮珊、廖怡婷、謝潔瑜、湯曜宗、黃婉芬、翁婉茹。㈢、高雄市警局苓雅分局移送:劉孜寬、林于宣、張舒涵、許雅智、陳柔安、鍾育展、何奕德、余東霖、陳冠茹、吳韋志、雷詠澤、王曉萱、何芯綺、林明志、蔡煒晴、張燕(未提告訴)、黃怡榛(未提告訴)。附表四:併辦(被害人之併辦事實,均與甲案之起訴事實相同)併辦地檢署案號併辦之告訴人即被害人移送之機關代稱1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偵10769號112年偵12540號劉孜寬、余東霖。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高雄市警局左營分局。乙案2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偵11351號112年偵11827號廖怡婷、陳冠茹。屏東縣警局里港分局高雄市警局楠梓分局。丙案3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偵16890號方德苓。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丁案4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偵16501號112年偵17529號112年偵17928號謝雨安、吳韋志、王曉萱。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戊案5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偵12807號張燕。高雄市警局林園分局。己案6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偵13110號蔡煒晴。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庚案7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偵14049號黃婉芬。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辛案8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偵7922號113年偵7923號113年偵7925號何芯綺、張舒涵、梅漢雲。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宜蘭縣警局宜蘭分局、壬案9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偵4330號雷詠澤。台中市警局烏日分局。癸案附表五:被害人證據1方德苓方德苓與丁睿盛(Tina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63至65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64頁)2洪珮珊 洪佩珊 與丁睿盛(RuXiang)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演唱會門票(甲2卷87至92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91頁)3劉孜寬劉孜寬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10頁)、劉孜寬與丁睿盛(念庭)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110頁)4 林于宣林 于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甲3卷123頁)、林于宣與丁睿盛( 吳庭 )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114至129頁)、林于宣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70頁)5張舒涵張舒涵與丁睿盛(吳庭)對話紀錄截圖(甲11卷169至170頁)、張舒涵轉帳交易明細(甲11卷170頁)6許雅智許雅智與丁睿盛(吳庭、庭)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137至145頁)、許雅智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43頁)7廖怡婷廖怡婷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04頁)、廖怡婷與丁睿盛(凌、吳庭)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03至105頁)9何佳穎何佳穎與丁睿盛(吳庭)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3卷169至173頁)、何佳穎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71頁)謝潔瑜謝潔瑜轉帳交易明細(甲9卷123頁)、謝潔瑜與丁睿盛(Tina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9卷123頁)、謝潔瑜與 零杜 對話紀錄截圖(甲9卷123至127頁)湯曜宗湯曜宗與丁睿盛(RuXiang)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45至146頁)、湯曜宗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45頁)陳柔安陳柔安與丁睿盛(Tina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196頁)、陳柔安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97頁)鍾育展鍾育展與丁睿盛(RuXiang)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206頁)、鍾育展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207頁)何奕德臉書頁面、何奕德與丁睿盛(Tina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218至221頁)、何奕德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222頁)余東霖余東霖與丁睿盛( 辛琦琦 )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3卷252至258頁)、余東霖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256頁)陳冠茹陳冠茹與丁睿盛(Tina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279至281頁)、陳冠茹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281頁)謝雨安謝雨安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68頁)、謝雨安與丁睿盛(琪)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2卷167、169至173頁)張燕張燕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10至11頁)、 張燕之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12頁)吳韋志吳韋志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44頁)、吳韋志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44至46頁)雷詠澤雷詠澤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71頁)、雷詠澤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71至74頁)梅漢雲梅漢雲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147至148頁)、梅漢雲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147頁)王曉萱王曉萱轉帳交易明細(甲11卷321頁)、王曉萱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甲11卷321至322頁)何芯綺何芯綺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65至167頁)、何芯綺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168頁)黃婉芬黃婉芬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97頁)、黃婉芬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97至200頁)翁婉茹翁婉茹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207頁)、翁婉茹與丁睿盛(WuNi)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07頁)林明志林明志與丁睿盛(WuNi)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249至250頁)、林明志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250頁)黃怡榛黃怡榛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257頁)、臉書頁面截圖、 黃怡臻 與丁睿盛(WuNi)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257至259頁)蔡煒晴臉書頁面截圖、蔡煒晴與丁睿盛(WuNi)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甲4卷273至277頁)、蔡煒晴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275頁)李權峰李權峰與丁睿盛(WuNi、庭)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288至292頁)、李權峰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2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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