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57號聲請人 唐子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俊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台端僅繳納500元,不足5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