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 陳鴻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鴻山│彰化商業銀│108年1月27日│95,00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002│陳鴻山│彰化商業銀│108年2月27日│95,00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003│陳鴻山│彰化商業銀│108年3月27日│95,00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004│陳鴻山│彰化商業銀│108年4月27日│75,00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005│陳鴻山│彰化商業銀│108年5月27日│50,00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006│陳鴻山│彰化商業銀│108年6月27日│40,00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007│陳鴻山│彰化商業銀│108年7月27日│20,000元│NN0000000│││││行江翠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