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96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為查明主張有無理由,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提出該債務人甲○○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