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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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437號

聲請人

即被害人○○○○

相對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 孫子 ○○○、○○○)。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孫子○○○、○○○)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10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1.認知輔導團體,每兩周一次,為期3個月,共計6次,學習家人間相處技巧。(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2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兩造住處內對聲請人大小聲吼叫,並對聲請人說「匪類、沒辦法打算、沒辦法做事、沒留財產」,且不讓聲請人吃飯,更揚言要將聲請人趕出家門,相對人也有作勢要打聲請人。因聲請人的孫子○○○、○○○是過動兒,相對人會打他們和罵他們。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我侄子很皮,要罵才會聽,哥哥沒有和他們住一起,事情都

  是我在處理,侄子很散又很頑皮,我罵我媽媽也是為了她好

  ,她越來越瘦,菜放太多天會乾掉,吃下去也不好,我也是

  為了他們好,我也是做得很辛苦,他們講不聽我才會這樣講

  ,不然我也不會這樣。我做大夜班,我早上六點下班,回來

  就是買早餐給我媽媽吃,也買我的,兩個侄子他們會自己買

  ,我就去買菜,之後我就洗澡、洗衣服、晾衣服、早餐吃完

  我也會先洗好菜,三點多我會起來煮菜,我也是煮給他們吃

  。我姪女我也會念她,她都一天到晚往外跑,不顧弟弟,沒

  有責任。我姪女自己也說我要兇他們他們才會怕不然他們都

  不聽話,我也不是每次,是他們講不聽我才會這樣。我姪女

  是長女也是女孩子家裡都不顧,一天到晚往外跑,我問她什

  麼也不理我,我就想說算了算了不理我就算了。我付出也很

  多,主要是我大哥從16歲開始工作到現在61歲,他的身體不

  堪,隨時沒有工作就沒有工作,我都告訴我媽媽說我大哥如

  果沒有做,剩下我一個人我沒辦法負擔,不是我愛發脾氣,

  我一個月兩萬多元而已,家裡開銷都是我和我大哥出的,我

  小弟住院三十幾年了,也是我跟我大哥負擔,也是有壓力的

  。如果剩下我一個人我怎麼可能有辦法負擔,如果滿65歲我

  也剩下沒有幾年,現在有飯吃沒有錯,等我們沒有工作就不

  知道了,他們都看眼前沒有看以後。

 ㈡請法官原諒我這次,我不是故意的,我壓力很大,我很認真

  照顧家人,從我十幾歲工作到現在,我錢都是交給我媽媽,

  所賺的錢就是為家裡付出,我很節儉,我一天吃兩餐而已,

  我們家人都是三餐,我不會計較這個,除非他們講不聽我才

  會大聲,我對家人都很大方。我是做大夜班,要鑑定我要請

  假很不方便,原諒我這次,我不是故意的。他們沒有顧慮我

  的情況,只說我發脾氣,我付出他們都沒有說什麼,沒有功

  勞也有苦勞。他們講不聽,我也不是無緣無故發脾氣。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家庭暴力通報表、警詢筆錄、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04號通常保護令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隨身碟暨錄音譯文為證,並有證人即聲請人孫女○○○之到庭證述為佐。相對人則表示有罵聲請人及姪子,餘則以前詞置辯等情。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查,本院依職權委託彰化縣政府對相對人為審前鑑定,結果略以:「....八、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其家庭暴力危險度描述:1.綜合描述:(1)相對人依约定時間完成審前鑑定,當日意識清楚,情緒平穩,對於詢問多能配合回答。(2)就其家庭系統評估,相對人出身傳統核心家庭,與兄弟姊妹感情融洽,至今仍保持密切聯繫。此次事件起因於生活習慣差異,如相對人認為被害人過度採買食材、忽視家計,導致衝突。相對人稱僅以口頭提醒,否認威脅語言,因溝通無效而語氣升高。雙方目前同住,相對人長期承擔照顧身障弟弟與健康不佳之被害人,並需兼顧大夜班與醫療事務,身心倶疲。評估顯示其生活與照顧負荷沉重、缺乏有效壓力調適與情緒宣洩,加上支持系統薄弱,影響人際互動。其溝通與衝突處理能力不足,生活壓力仍為潛在家暴風險因子,需持續關注。(3)就其社會功能評估,相對人為國中畢業,目前擔任守衛,於○○○○服務已達十七年,工作穩定。相對人描述其求學與工作期間與同儕及同事互動關係普通,無明顯衝突或人際困難。生活結構單純,長期穩定就業,社會支持情況尚可。(4)就精神狀態評估結果,相對人於會談期間情緒穩定,無明顯認知功能障礙,否認曾有幻覺、妄想、憂鬱、躁症等精神症狀,亦無長期睡眠困擾,且未曾接受精神科治療。其表示過去偶爾飲酒,惟已戒酒兩年,並否認曾使用任何非法物質。相對人否認過往違法行為,惟依據家事事件聲請狀記载,112年間曾因家庭暴力行為遭核發保護令。針對本案,相對人陳述因不滿食材未煮而腐敗,對被害人言語指責,引發雙方爭執與大聲衝突,致鄰居報警。會談中觀察其言談具邏輯性,惟對事件多以合理化語句陳述,傾向將衝突歸因於被害人行為,對自身責任認知較弱。整體未見反社會人格特質,亦無自傷意念或自傷行為紀錄,目前不具自傷危險性。(5)就心理評估結果,相對人在在簡易症狀量表(BSRS),自評量表顯示,相對人在”人際間敏感”、”強迫性症狀”等向度相對較高。(6)綜合評估,經由各項家庭暨社會功能評估,其成長於核心家庭,與手足感情良好,至今仍保持聯繫。此次事件因生活習慣差異引發爭執,雖否認威脅語言,惟長期承擔家庭照顧與工作壓力,情緒負荷沉重;社會功能方面,國中畢業,擔任守衛達17年,工作穩定,無明顯人際困難。就精神狀態暨心理評估,精神狀態穩定,否認精神症狀與物質濫用,但曾於112年因家暴核發保護令,對衝突貴任傾向外歸;心理評估顯示在人際敏感與強迫性症狀向度偏高。綜合評估,溝通與壓力調適能力不足,支持系統薄弱,生活壓力高,屬中度家暴風險群。2.相對人可能屬於『中』家庭暴力危險群。九、建議處遇計畫:相對人基於上述的評估與檢查,建議目前應該完成1.認知輔導團體,每雨週一次,為期3個月,共計6次,學習家人間相處技巧。」等語,有彰化縣政府回函暨審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另此部分內容之保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核發,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通知之執行時間、地點報到並接受處遇,若有違反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特予敘明。

六、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相對人情緒控管欠佳,且相對人前已有家暴紀錄並核發通常保護令在案,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手段、家暴處遇審前鑑定,以及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王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林子惠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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