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非訟代理人 廖維彥

債務人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啟林

債務人 邱寶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參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62,005元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啟林、邱寶嬅

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82%

002

新臺幣

118,357元

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82%

003

新臺幣

3,573,309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82%

004

新臺幣

11,525,00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0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62,005元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啟林、邱寶嬅

自民國114年

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18,357元

自民國114年

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3,573,309元

自民國114年

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11,525,004元

自民國114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