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慧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紋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