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柳岸花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63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