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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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金運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福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金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金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等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
5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6年4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本案,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雖本案已辯論終結,然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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